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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改委、卫健委近期发布了《关于组织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推进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普惠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工作,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卫健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各区负责制定本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划和规范细则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组织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

京发改〔2020〕268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20〕74号)要求,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推进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普惠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主动谋划


  1. 各区要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划和规范细则并组织实施。各区发展改革委向分管领导报告,会同卫生健康委、教育部门集中攻关,加强调查分析,摸清托育服务发展的现状、问题、缺口、需求等,有针对性的提出本区内发展普惠育托的目标、措施、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2. 结合《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到2020年底,打造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中心城区每区至少建成4个不同形式的示范机构,其他区每区至少建成1个示范机构”,高水平、高质量的主动谋划项目。


二、积极申报,做好储备


  1. 各区在组织申报项目时要坚持社会化发展托育服务的思路,围绕“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社会运营、普惠可及”,深入开展城企合作,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满足家庭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

  2.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积极主动与发展改革委对接,动员有条件的单位参与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审核,加强行业综合监管。

  3. 请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要按照《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及《关于编报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建议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9〕1090号)要求,认真筛选项目,联合提出2020年普惠托育项目投资计划建议方案,于3月12日前报送。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20〕7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组织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改办社会〔202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重视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工作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为确保工作目标任务落实落地,请按照《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广泛动员各方资源扩大普惠托育服务项目储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集中攻关,基于调查分析提出符合实际的工作目标,明确资金需求,并组织项目申报。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发展改革委对接,动员有条件的单位参与项目申报,配合做好项目审核,加强行业综合监管。

  

二、原则上,可按以下标准组织项目申报:5000万人口以上省份,要推荐3个及以上城市参与试点,申报托位合计5000个;3000~5000万人口省份,要推荐3个及以上城市参与试点,申报托位合计3000个;3000万人口以下省份,推荐2个及以上城市参与试点,申报托位合计2000个;直辖市申报托位1000个;计划单列市申报托位500个。同时,积极对接并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专项行动投资安排优先向贫困地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等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倾斜。

  

三、分批推进2020年专项行动。第一批投资计划建议请按《关于编报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建议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9〕1090号)要求,抓紧上报。第二批投资计划建议请参照本通知要求,于2月20日前正式报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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